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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内容外泄 受害律师天价索赔

律师郭某因其电子邮箱内容外泄,以侵害通信秘密权、著作权为由,将电子邮箱管理者和搜索引擎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2628元、精神抚慰金100万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电子邮箱及搜索引擎管理者对郭某邮件内容外泄没有过错为由,终审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2006年7月19日,郭某向地址为××@zjblf.com的邮箱发送题为“郭律师申请加入某某团体”的电子邮件,另抄送至地址为××@zjblf.com的邮箱,附件内容为郭某免冠照、简介、申请特别理由及联系方式等。事后,郭某发现在网上可以搜索到自己信件的详细内容,遂申请公证部门对网上搜索情况进行公证。8月30日,杭州市上城区公证处作出公证,证明在百度公司经营的搜索页面中,分别输入“某某律师事务所郭某”和“××@zjblf.com”进行搜索,均可见“参加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团体”的查询结果。采用百度快照打开查询结果,显示郭某纯文本形式的附件申请书全文。

  为此,郭某向邮箱的管理者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万网公司当日答复,称郭某所反映问题是由于邮件服务器缓存被百度搜索爬虫非法搜索造成,目前已采取措施解决。后来,万网公司再次通知郭某,称经与搜索引擎管理者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协商,已全部删除了网页上的信件内容。

  2007年7月,郭某诉至法院。(郭京霞)

  判词精要 网络安全有局限 没有过错不担责

  法院认为,公民使用电子邮箱时,其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但是,鉴于电子通信的保护是基于网络技术手段的保护,而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一定阶段内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电子邮箱的安全是相对的,发件人、收件人、转发人及连接其间的网络服务器均可能造成邮件内容外泄。

  本案中,郭某邮件内容被链接的事实,系因所发送邮件地址非正常外泄导致,而万网公司已采取了相当于密码功能的超长地址字符串以保障邮件安全,且接到郭某投诉当日即对邮件系统做了调整,因此万网公司没有非法介入郭某邮件以获取个人秘密的主观过错。同时,郭某发送邮件的地址并非由百度公司恶意获取,且百度公司在接到郭某投诉后及时删除了诉争邮件的内容,因此百度公司亦没有公开郭某通信内容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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