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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竞价排名 救赎百度,法律规范空间在哪里

新闻背景  本月15、16日,央视《新闻30分》连续两天报道百度的竞价排名黑幕,百度竞价排名被指过多地人工干涉搜索结果,引发垃圾信息,涉及恶意屏蔽,被指为“勒索营销”,并引发了公众对其信息公平性与商业道德的质疑。这是继“三鹿门”之后再次将第一大中文搜索引擎推向风口浪尖。

蒋立冬/画
  对话嘉宾:

  张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

  李旭 清华大学网络行为研究所副所长


  核心提示

  互联网已经植根于我们的生活,在网络上爆炸性的信息海洋中寻找我们之所求,需要一扇“门”,一扇便捷、迅速、准确而又让人充满、安全感的“门”。现在,搜索引擎无可置疑的在扮演这个角色。最近百度竞价排名丑闻,将搜索引擎所引发的问题集中展现在人们面前,人们在指责百度缺乏社会责任的同时,也指出法律要有所作为,必须依法追究百度的责任。那么法律如何追究,我们又要依哪些法律来追究百度的责任呢?希望两位专家的观点能给予我们启示。

  合理的商业模式:没有竞价排名,就没有百度的商业成功

  李旭:在百度还没有成长起来的时候,竞价排名就在新浪等网站上出现过,但并未引起广泛的关注。对于商业搜索引擎而言,以竞价排名作为商业模式是非常自然的选择。竞价排名所带来的收益占据了百度总收益的绝大比例。

  可以说,没有竞价排名,就没有百度的商业成功。

  单纯从商业的角度看,竞价排名本身无可厚非。但从竞价排名所衍生的外部效应来看,确实存在一些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百度竞价排名最近引起公众的强烈关注,原因就在于此。

  模糊的法律地带:传统法律应用到网络社会,存在诸多不足或障碍

  李旭:竞价排名本质上属于传统商务中的广告销售。严格地讲,它算不上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当前的问题是,既有的法律是以现实社会的行为模式为基础制定的,而现实社会的行为模式与网络社会的行为模式在表象上有所不同,传统的法律如何应用到网络社会中,存在法律解释、法律改革、法律实施、法律文化、跨学科法律研究等诸多不足或障碍,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法律滞后和法律模糊,相关主体的网络行为缺乏法律规范的引导,网络环境下的法律文化和守法意识很难建立起来。

  因此,竞价排名事件仅是网络法律普遍困境的一个具体反映。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主体就应当无所作为或为所欲为。谷歌的竞价排名方式(Adsense)比百度推出得早,它充分参考了传统的法律原则(尤其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将广告排名置于搜索结果页的右边单独显示,从而尽可能地减少了普通网民的误判。
张平: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传媒业加入商业运作参与合法竞争也是正常的,不能说竞价排名本身有问题,就像现在的广播电视媒体一样被强势的广告占据。以医疗机构广告来看,报纸上也都是一些小医院在做广告,大医院从来不用广告,如果按照广告频率来搜索的话,这些小医院也都会名列报纸广告的榜首,只是读者会很容易判断出广告的成分和公正报道的区别。网络上竞价排名如果能够单独列出或做出标记,能够让网络用户自己加以判断取舍应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可以采用类似广告的法律规制。

  外在的社会责任:过度的信任,网民给予了搜索引擎无法承受之重

  张平:搜索引擎作为网络信息的主要获取途径,同传统的传媒业(广播、电视、报纸)一样,都应当有一种社会责任感。作为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在普通用户看来百度应当已经类似于一种通用的检索工具,像地图、指路牌、图书馆文献目录等,人们一般会认为利用百度搜索的是互联网空间上的客观真实信息。所以对于这类涉及到大众利益的公司来说,确实应当有一种社会责任感,应当给网络用户一个真实的检索结果。

  李旭:“在互联网上,你的存在取决于是否能被搜索引擎搜索到。”这句话充分说明了搜索引擎在网络信息社会中的重要性。在网络空间的海量信息面前,人们越来越依赖于搜索引擎来获取自己感兴趣的信息。一旦发生信息误导事件后,人们往往将矛盾焦点集中于搜索引擎,要求其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这一要求是我国公司法所认同的。但是,从法律规范的社会基础来看,有两点容易为大家所忽视。第一,目前还不存在公开的、统一的搜索引擎技术标准,搜索引擎服务商使用的是各自的、不公开或不完全公开的私有标准。对于百度等搜索引擎而言,“出价”就是排名标准中权重较大的一个变量。并且,以客观公正的标准衡量,我们也很难制定出统一的搜索引擎技术标准来。大学排名就是最明显不过的例子,这里不多赘言。

  第二,目前多数网民还不了解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和排名机制,对搜索结果寄予了过分的信赖。正如多数网民认为电子邮件是安全无忧的那样,他们也认为搜索结果是客观公正的。然而,这些朴素的认识在专家或内行眼里是不正确的。网民给予了搜索引擎所无法承受之重。这种过分的信赖是否也反映出网民的无心之失呢?

  上述两点无疑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根据网络社会基础的现状,一方面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给予网民更多、更明显的提示或警示,另一方面网民应当树立自我判断意识,减少对搜索引擎的过分信赖。

  实际上的垄断地位:拥有垄断地位并不违法,滥用垄断地位才是违法的

  李旭:百度占有国内市场60%以上份额的现实,更引起了不少人的忧虑,认为百度可能在互联网领域拥有垄断地位。但是拥有垄断地位并不违法,滥用垄断地位才是违法的。网络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诸如“勒索式销售”的商业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此都有适用余地。

  不完备的网络立法:立法可以从长计议,而司法解和行政细则宜尽快出台

  李旭:我认为,搜索引擎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有两个:其一,建立可操作的法律规范体系。我国网络立法领域的现状是“两头多,中间少”,即宪法和规章多,单行法律偏少。宪法的规定比较原则,规章的内容多有矛盾,因而往往造成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理解不一、无所适从。从中长期看,应当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按计划制定操作性较好的法律;从短期看,应加强对既有法律的司法解释和行政细化,扩大传统法律的网络可适性。

  其二,加强基础教育和大众宣传。要让广大网民充分了解典型网络服务的安全可信程度,增强个人的自判识别能力,倡导公平、公开、合理的网络行业自律规范,促进网络社会和网络商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张平:除搜索引擎以外,网络上正面的和负面的信息都很多,读者应当有自己的判断,政府应当有法律监管、企业应当有自律规则。像三鹿奶粉类似的事件实际不是一种媒体有问题,社会上多个环节都出了问题,应当反思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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